释义 |
婚前财产另一方通常没有权利处置。 1、一般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处置与使用; 2、个人财产也不用与共同财产混同,用于家庭生活。 离婚调解程序如下: 1、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2、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意见,主持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根据调解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达成调解、终止调解等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