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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负担行为?
释义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对称,是指通过意思表示而发生债权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债务哪些条件下可以免除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条件如下:
    1、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
    2、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权处分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
    二、债权和债务的区别
    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2、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3、什么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第一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第二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三、债权担保有怎样的表现方式
    债权(creditor s
    rights),“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下列特征:(1)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有物。(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3)债权无追及力,而物权有追及力。债权可因发生根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以及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等;因债权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多数债权;因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因债履行选择性可分为简单债权和选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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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