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际保理通则规定了进出口保理商间的合作关系。 法律依据: 《国际保理通则》 第一条 保理合同是指不论是否出于融资目的,供应商为实现应收账款分户管理、账款催收、防范坏账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将已经或即将形成的应收账款(以下简称“应收账款”,根据上下文也可能指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合同。 第二条 国际双方保理交易的当事人有: (一)供应商(也称委托人或者卖方),是指供应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二)债务人(也称消费者或者买方),是指负责支付因接受货物或者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的当事人。 (三)出口保理商,是指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应收账款的当事人。 (四)进口保理商,是指依据本通则受让出口保理商应收账款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