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逾期法院会冻结国内银行卡吗 |
释义 | 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查明相关事实,就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名下的各种财产的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等。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的时候,有可能会冻结被执行人信用卡的,当事人的信用卡资金属于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内。 一、法院是否可以查封债务人的银行账户 法院可以查封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但是有一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除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其他法律规定 1、承办人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受理条件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后,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尽管法院在执行通知中会责令被申请人报告财产,但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是申请人的主要义务,如果申请人不知或不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必定会给执带来困难,所以申请人应该利用律师的专业优势与执行人员沟通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财产线索的调查核实、以及对不履行判决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的问题,推动执行实质进行。 2、法院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在实务中,有些财产并不是法院一纸裁定就能查封的,有的财产属于未进行权属登记建筑物;有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有的财产属于第三人占有;有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出卖但保留所有权;有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出卖需办理过户登记的;有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购买需办理过户登记财产的……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在查封财产时首先要对财产的权属进行判断,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由第三人占有,如果第三人也就是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就得先对该异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且审查的结果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遇到上述案情,申请人不要轻信不能查封的任何说法,最好及时请专业律师,避免发生对申请执行人不利的结果。 3、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对执行方案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的目的是获得财产利益,执行程序开始后,往往发现一个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怎么办?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的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如何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果申请执行人有律师,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如果有异议,应当及时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或部分实现。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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