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发生的原因来看,物权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则是基于法律规定、裁判机关的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即属于后一类。对于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作为公示手段,也不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可以直接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