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诉讼费用应该根据具体的案由和诉讼金额,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经济纠纷属于财产性诉讼,以标的额为基准,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诉讼受理费。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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