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和不当得利 |
释义 | 不当得利是指通过违法行为或他人疏忽、误解或过错获得的利益,形成债务关系。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的行为,要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侵占罪与民事侵占有所区别,需加强防范措施来避免侵占罪的发生。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特征为: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与民事侵占显然不是一个意思,从字面上看可以有一定的联系,但侵占罪的犯罪事实认定显然是大于民事侵占。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的发生常见于重大财产的侵占或者遗产的侵占,避免侵占罪发生的有效途径就是当事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对重要财产或者遗产进行准确的规定。 结语 不当得利和侵占罪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不当得利指的是在没有合法根据或失去合法根据的情况下,通过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而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我们应当明确这两个概念的特征和要件,并加强对重要财产或遗产的规定,以避免侵占罪的发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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