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普通 合伙企业 只有最低人数2人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 合伙人 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法 》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互为代表,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相互承担彼此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这就使得合伙人的人数不可能过多,否则合伙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普通合伙企业自身的特点就限制了企业的规模及参加的人数,因此,法律不需要对合伙人的人数上限进行规定。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