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可以自行约定,法定保证期限是六个月。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何分清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1.承担责任方式不同。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保证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而—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 3.是否享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