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警察立案后,有以下法定情形的,可以撤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
 2、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被特赦免除刑罚的;
 4、自诉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公诉案件,警方才会立案,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告知当事人另行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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