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71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认真贯彻落实毛主席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宣传晚婚、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要深入持久地开展革命大批判,肃清封建思想残余。树立以晚婚、计划生育为荣的新风尚,使之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