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内容属于要约的不得更改的实质性内容? |
释义 |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时,对这些内容是不得更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该内容由 闫园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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