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税局、地税局和总工会在《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我省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高温津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同时,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并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符合高温工作的劳动者每月发放200元的补贴,每年四个月(6月、7月、8月、9月)的发放时间。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履行规定的可以在大连劳动监管部门投诉,会根据情节的轻重情况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