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寻衅滋事犯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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