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责合同的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有下列要求: 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 3.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4.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的,应主动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该条款的存在。 一、无效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无效的免责条款有如下几点: 1、明显不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身责任或者明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实际诉讼地位的偏差和不平等,即明显失去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各种手段制定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3、免责条款未提醒当事人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二、怎么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确定免责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如下: 1、免责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的则无效; 2、免责条款是否免除当事人一方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违反的则无效; 3、免责条款是否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违反的则无效; 4、免责条款是否违反公平原则,违反的则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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