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自诉范围概述 |
释义 |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包括轻伤害、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虐待家庭成员、遗弃等案件。 法律分析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自诉范围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刑事案件自诉范围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是指在刑事法律体系下,个人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的范围和限制条件。适用条件包括:案件性质符合自诉案件的定义、原告具备起诉资格、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等。而限制条件则包括:存在公益性诉讼的情形、特定案件需要由公诉机关提起、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自诉范围的适用条件和限制的设定,旨在平衡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因此,在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适用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公正和社会稳定。 结语 刑事自诉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是被害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未予追究的案件。自诉范围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旨在平衡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在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适用条件和限制,以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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