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限 |
释义 | 保管合同保管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一、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请求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的权利; 2、请求保管人按照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的权利; 3、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4、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意解除权有以下五种情形: 1、承包合同中任意解除的权利,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包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客票记录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3、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4、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5、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的游客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三、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有哪些责任? 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有: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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