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要承担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担保人可以免责,如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变更、保证合同未成立、债务超时效、主合同当事人串通欺诈等。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1、担保人通常承担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承担清偿到期债务的责任。 2、担保人还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3、如果同一债权同时有保证和抵押担保,当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未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此时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可免除责任的情况包括: 1、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可部分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保证责任。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时,担保人可免责。 8、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时,担保人可免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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