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在庭审中可能会提出一些实证材料作为指控的证据,如何应对这些实证材料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首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认真审查公诉人提供的实证材料,包括材料的真实性、证明力等方面,对于存在瑕疵或者存在疑点的材料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辩论。其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提供反驳性证据或者反驳性意见,对公诉人提供的实证材料进行质疑或者反驳。最后,在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可以针对公诉人提供的实证材料进行质证或者辩论,通过询问等方式进一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辩论。 第七十六条 有关证据应当经过质证和辩论。证据经过质证和辩论后,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予以审查和判断。第七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罪名或者判处轻罚的,有权提出反驳性证据或者反驳性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