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张××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被告:李××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址同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21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1)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1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