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父母离婚孩子可以改姓,但最好征得另一方同意。 一般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改变孩子的姓名。 如果改姓的,需要孩子父母双方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如果孩子满十周岁的,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若已满十八周岁,则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改变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客观: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