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存在生态环境破坏案件中的走私犯罪为辅助罪名?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生态环境破坏案件中,若存在走私犯罪的行为,可作为辅助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进口、出口、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或者单处吊销有关许可证、证书、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同一犯罪中犯数罪的,对于每一个罪行,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处罚,但是处罚金不得超过最高罚金数额的三倍。” 综上所述,若走私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则走私犯罪可视为生态环境破坏案件中的辅助罪名,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罚款或者刑事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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