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否支持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的借贷关系? |
释义 | 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实际收到了款项,否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律分析 有其他证据证明对方已实际收到了款,法院就能支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单独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的话,从借条上的约定来看又未说明对方已经实际收到借款了,这就需要原告进行举证证明,对方实际收到借款(可以通过电话录音,证人作证等方式),这才能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否则可能法院不会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拓展延伸 法律上,借贷关系是否仅凭借条而无需转账记录的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确需要有一定的证明和记录。尽管借条是一种常见的借贷凭证,但仅凭借条并不能完全确保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转账记录作为一种可靠的财务交易证据,可以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和资金流动。因此,在法律上,借贷关系的确需要借条和转账记录等多种证明方式来充分确立和证实。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以判断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从而做出相应的裁决。因此,建议在借贷行为中,除了借条外,尽量保留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以确保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确需要多种证明方式来确立和证实。仅凭借条并不能完全确保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转账记录作为可靠的财务交易证据,可以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和资金流动。因此,在借贷行为中,除了借条外,建议保留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以确保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以判断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从而做出相应的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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