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在法律上,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又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据此可知,虽然子女可以跟随父母任何一方的姓氏,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变更子女姓名的,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同时,其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变更子女姓名的手续时,公安机关也是可以拒绝受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