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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过廉租房后可以再出租吗
释义
    申请廉租房不可以出租。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一、杭州公租房户口的续住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满二年以上,并在新区实际居住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
    3、在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二、农村低保户可以申请廉租房吗?
    低保户可以的申请廉租房,二个互不冲突。低保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并需要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相应的证明。而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资料,经过初审-公示-审核-然后进行请廉房配租。
    低保户是可以申请廉租房房的,不过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已经向民政部门连续六个月以上,还有比如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另外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家庭人数为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如果这些条件都符合的,就可以去申请廉租房。
    国家廉租房政策
    1、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廉租房政策,实践证明能够在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值得大力推广,是解决现阶段我国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良好途径。
    2、廉租房基本原则政策。廉租房政策以市区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为补助对象,按照“适当增量、严格审核、先租后补、阳光操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廉租住房新增货币补贴户审核及已有补贴户复核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3、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总的来说,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廉租房政策是一种针对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城镇收入家庭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策。
    三、廉租房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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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