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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人轮奸判多少年
释义
    (一)轮奸的内涵和定义很模糊,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加以具体阐释,很多法学家和理论界人士都对轮奸有不同的解释,很多法官都不能给轮奸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我在办案中发现大部分律师更是对轮奸一知半解,不能给出准确的定义,你说连轮奸的定义都不能准确的说出,怎么能办好轮奸案件。
    我简单说一下轮奸定义的问题,学术界对轮奸的定义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律师在办理轮奸案时,第一步要考虑的就是轮奸的定义是什么,但是按照这些定义在办理轮奸案时会发现,每一种观点都不完全准确,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究竟轮奸的定义如何界定才能准确表达其内涵,我以为,轮奸作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加重情节,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加重情节与基本犯一起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加重情节的具备与否对决定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与否具有决定意义。但轮奸这种客观事实行为更强调的是一种完整的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作为一种复合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两者结合,方构成完整的行为。所以,要想成立具备轮奸情节的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就必须证实其具有共同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而轮奸又要求必须具有两名以上男子的实行行为,所以要求需要有两名以上男子的奸淫既遂。另外,在实行犯方面,由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女子虽然无法实行奸淫行为,但却可以实行强制行为,所以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轮奸的主体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男子,否则,一个男子或者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根本就无法产生轮流奸淫的行为,也就无法构成具备轮奸情节的共同犯罪。轮奸还必须对罪过、手段、时间、空间以及犯罪对象有所规定。
    综上,我以为,轮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为两个以上的男子;
    2.犯罪对象为同一幼女或者同一妇女;
    3.主观上有共同的奸淫故意;
    4.时空上轮奸行为具有承接性;空间上具有可延展性;
    5.在手段上,对妇女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对幼女不做强制要求;
    6.在过程上,必须有两名以上男子奸淫完成。
    基于此,我以为,轮奸的定义应该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基于共同奸淫的认识,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强行奸淫的
    行为。
    以此为参照,上述五种定义虽然都揭示了轮奸的某一方面,都由于没能全面、深入的揭示其本质,都有其不足之处。
    (二)轮奸情节的司法认定无明确操作规则,法官对轮奸情节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轮奸案件的改判率据我统计是相当高的。
    我国刑法罪名中只有强奸罪无轮奸罪,但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轮奸系强奸犯罪的结果加重情节。轮奸情节的认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刑罚。实践中,法官对轮奸情节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同样一个案子,是否构成轮奸,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简单举五个案子:
    1、未成年人李某轮奸案,一审被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判决轮奸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8年,二审被哈尔滨中院改判轮奸情节不成立,改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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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