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兵制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征兵制是强制符合条件的男子人伍的兵役制度,与以自愿应征性质的募兵制相对应。在我国唐代之前,基本上实行的都是征兵制,将人伍作为一项义务分派到各家各户。春秋战国时期,战事频繁,各国的兵役都十分繁重,正是强制性的征兵制才得以保证士兵的来源。秦代男子满17岁便要开始为国家服兵役,总共至少3年。汉代基本继承了秦制,只是将年龄推迟到23岁。其后的魏晋南北朝,乱世之中,强制性征兵也是主要的招兵手段。北魏的花木兰替父从军,便是在征兵制的背景下发生的。征兵制的特点一是军费开支小;二是兵士服完役便离开,不会成为将领私人势力,造成武人自雄。其缺点则是军队战斗力不如招募的职业兵。隋唐及以后各代,实行的是府兵制、世兵制或募兵制等,征兵制逐渐废弃。 古代募兵制与征兵制是一样的吗?两者有怎样的区别? 我们现在都说当兵无比光荣,能够为国家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也是值得自豪和骄傲的一件事情,当然了,现在的参军是本着自愿的原则,择优录取进入部队参加军旅生活。其实,在中国古代便有了参军的相关活动,在中国古代有募兵法和征兵法,那么,这两种是一个意思吗?其实,募兵法是一种更加专业的队伍,由国家提供相应的保障,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古代募兵制与征兵制是一样的吗?两者有怎样的区别? 古代募兵制与征兵制是一样的吗?两者有怎样的区别? 唐玄宗画像 在古代,征兵制是指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为了军事战争的需要,强迫要求百姓参军已达到扩充军队的目的。在这样的条件下,百姓的观念中开始有了一种参军打仗实际上是一种义务的认知,扩充军队也更加容易被百姓所接受。 募兵制在这一方面恰好是与征兵制是相对的,唐五代之后开始实行的募兵制,以雇佣的形式扩充军队的一种制度。募兵制在唐朝的实行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唐玄宗在位期间为了加强军事力量,结合当时的社会状况后采用的征兵制度。募兵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雇佣招兵的方式,对参军的士兵供给衣食,免征赋役。这不仅减轻了农民沉重的赋税压力,更加节省了府兵来回奔走的物资消耗,对国家的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虽然其存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消极作用,募兵制中士兵更加专业化,即是一种职业军队。这使得将领在长期统帅一支军队时非常容易想成割据,从而独霸一方。征兵制在中国历史上的实施与否可以看做是对国家强盛的一种评判标准。秦朝、西汉与唐朝实行的征兵制,可以推测出当时的朝代强盛。而相反的东汉、宋朝以及清末时期实行的募兵制,则被视为是国力衰退的原因。 募兵制利弊 募兵制是指国家以雇佣的形式招募士兵的一种军事制度,而被招募的士兵则应该是一种比较专业化的长期的进行士兵工作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属于中国古代的兵制之一,那么募兵制的利弊各是什么呢? 古代募兵制与征兵制是一样的吗?两者有怎样的区别? 戚继光募兵制 戚继光募兵制在历史上十分有名,它使得戚继光在短期内培养出了一支能征善战的戚家军,使得东南沿海不被日寇骚扰,江南居民能够安居乐业,自己也成为了名扬后世的抗日英雄。 戚继光画像 明朝开国初期,太祖皇帝朱元璋实行的是军户制,但是这种制度本身有很多隐患和缺陷。朱元璋和朱棣都是马上天子,手里的军队都是常年征战的沙场精锐,军户制本身的弊端在他们的时代还没有过于明显的显露出来。因此明朝开国前七十年,大明兵锋强劲,无坚不摧。可是事情坏在了明英宗朱祁镇的身上,他年轻气盛好大喜功,悍然发动了对瓦剌的土木堡战役,结果五十万精锐全军覆没。这一下就造成了国内兵源空虚,而剩下的军队都是老弱病残的兵油子,潜逃回家的更是不可胜数。 深通治军之道的戚继光明白,军户制已经不能满足战争的需要了,当务之急是改革招兵制度,于是就有了流传后世的戚继光募兵制。戚继光募兵制大体上实行的是唐朝时期的府兵制。众所周知,大唐帝国是中国汉人建立的统一王朝中唯一一个不修长城的朝代,因为整个大唐三百年几乎都是处于对外进攻的态势,一直到安史之乱后。大唐雄兵之所以如此骁勇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府兵制,这种募兵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唐锐士的战斗力极其强悍。历史证明,戚继光募兵制是正确的。 古代募兵制与征兵制是一样的吗?两者有怎样的区别? 唐玄宗画像 自唐玄宗时期开始实行的募兵制利弊均有,但它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这些被招募的士兵都属于专业化的士兵,有着精良的设备,并不同于原来的府兵制,更加专业化的特点,使得军队战斗力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兵源问题容易得到解决,一些没有土地的农民,会选择将士兵作为一种职业,这样就有助于解决了兵源问题。募兵制利弊均有,虽然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军队战斗力的增强,但是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军队中存在着并不服从管理的现象,统治秩序比较混乱,存在着“谁给钱听谁的”的现象,士兵中军心不齐,缺乏统一的领导管理,并且时常存在着叛乱情况等的发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在刚开始招募士兵时,政府负担较小,招募制度促进了兵源的充足。但是后来,随着士兵的精神涣散,军心不齐等存在着一些反抗的现象,由此国家政府等就必须要付出巨大的财力物力去平息,而这些则对社会的发展形成了巨大的阻碍作用。虽然募兵制利弊两个方面的均有,但是它的出现与使用是顺应了当时社会背景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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