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任保证人为禁止的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①主债务人不得为保证人。 ②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 ③公司不得成为个人债务的保证人。 ④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⑤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一、合同保证人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合同保证人的限制条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上述机构和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的,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不能达到担保合同的目的。 二、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分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分: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连带保证具有赔偿性,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得拒绝。 三、担保人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83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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