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房手续办理的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现场勘查: 乡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房申请条件,并制作建房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审核上报: 乡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 6、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 8、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证书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