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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手房过户不成功,怎么办?
释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卖方仍被认为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享有债权。如果卖方故意隐瞒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买方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房价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协商约定或参照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加快交易节奏,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并要求卖方提供担保以避免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将要被限制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时,买方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房价涨跌损失)。
    关于房价涨跌损失的确定,法院规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价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区、县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消灭需要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交易受限情况,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可参照市场成交价或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涨跌损失。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方应加快交易节奏,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并要求卖方提供担保以避免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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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