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程序是否应扩大适用范围 |
释义 | 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解决案多人少的有效手段。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追求“公正与效率”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心。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社会出现人、财、物的大流动,刑事案件必将增多(特别是自去年4月,党中央作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决定后,刑事案件更是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同时也出现了案件“两极分化”的现象,即有些案件案情非常简单,且被告人亦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而一些案件案情相当复杂,被告人也十分狡猾的现象。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有利于实现“繁、简分流”,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集中力量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我国当前的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虽然一些基层法院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适用普通程序时,以简易的方式进行审理,但不能起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只有在提高效率上着手,深化刑事审判改革,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针对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案多人少的实际状况,以及刑诉法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严格限制,笔者认为,应当将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不应当只按刑期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而应当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是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建议修改为“对依法可能 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样一来,通过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期的适当增加扩大,可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大幅度提高刑事审判诉讼效率和当庭宣判率,缩短办案周期,同时,也有利于调动法官庭审的积极性,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庭审上,真正实现开庭审理,而不是庭后阅卷审理,有利于提高法官的思维能力和当庭质证的能力,以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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