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债权人能否向反担保保证人主张债权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不能向反担保的保证人主张债权,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担保人主张。反担保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三人先提供担保、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反担保需采用书面形式等。反担保是一种转移担保风险的措施,与担保本质上无差别。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债权人能否向反担保保证人主张债权 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债权人不能向反担保的保证人主张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或者债务担保人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反担保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不能向反担保的保证人主张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担保人主张债权。反担保的成立条件包括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等。反担保应符合法定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并根据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手续。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一种转移担保风险的措施,与担保本质上无差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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