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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担保合同包括什么
释义
    一、民法典担保合同包括什么
    设立担保物权要签订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一种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其优先受偿的效力。担保物权的消灭使担保物权对于担保财产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支配力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例如《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等等。当然,担保物权的消灭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消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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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