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
释义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期限在一个月以下可口头约定。劳动者要求书面合同,企业应满足。非全日制合同不得设试用期,派遣劳动者需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应至少两年,不得采用非全日制形式。终止用工时无经济补偿,社保费由劳动者个人缴纳,工伤保险除外。 法律分析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企业使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是由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的,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只需要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就可以了。 基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以上特性,为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至少两年以上,且不得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可以约定由劳动者个人缴纳,但工伤保险除外,即用工单位不需要为员工缴纳大部分社会保险费。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制度的限制及其影响 劳务派遣制度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禁止。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全日制员工相同的待遇和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可能导致劳动者的工时和收入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此外,这一限制也有助于维护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滥用派遣制度,保护正常用工秩序。因此,劳务派遣制度的限制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具有积极影响。 结语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至少为两年以上。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性决定了其风险较高,劳动者需注意终止用工时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并且需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劳务派遣制度的限制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具有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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