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争议解决条款具有其一定的独立性,不能协商选择的话,有约定仲裁的,仲裁优先。 第一种冲突类型,如果主合同与从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第二种冲突类型,主合同与从合同中,部分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只能先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依据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未经公证的合同,则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种冲突类型,主合同与从合同中,部分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其余合同则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此种情况应分别按照主合同与从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进行诉讼或仲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