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恶意抢注商标 |
释义 | 恶意抢注行为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一、商标注册与商号有什么冲突 商标就是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标志,商号就是企业名称,用以区别其他企业。商标注册机关是商标局,商号则是工商登记部门。由于历史或者注册原因,商标和商号产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商标和商号产生冲突之后,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商标与商号侵权,需要足以造成公众误认或者混淆。就是说,无论是商标还是商号,其中一个应该是非常有名的,具有一定公众知晓度的。否则,即使发生撞衫,对别人和商家来说,也影响不大。2.如果冲突的双方经营的品种不在一个领域内,也不认为让公众产生混淆,通常也是可以使用的。3.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字号商标和商号产生冲突,一般都以维持现状处理为主。4.在同一个领域的商标和商号发生冲突,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解决冲突纠纷。双方认为对方侵权,都可以向法院诉讼。法院判定败诉一方停止使用或者停止侵权。法院判定的是停止使用,但不能撤销,因为这是工商登记部门或者商标局的行政职能。根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撤销、无效对方商号或者商标。 二、域名在哪些情形下易被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下列情形下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2、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3、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三、抢注35类商标是否合法 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只要不是恶意的抢注一般都是合法的。 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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