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如何将私自捡来的弃婴合法入户 |
释义 | 私自收养弃婴入户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收养情况和所在地,收养人需要在公安派出所和户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对已有户口的被收养人,可以办理迁移证和注销户口手续;对未落户口的被收养人,可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时,需要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手续,若一方不能亲自前往,需提供委托书并经过相关机构证明。 法律分析 一、怎样给私自捡来的弃婴入户 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要为养子女办理户口,首先要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程序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法律规定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结语 合法收养是给予私自捡到的弃婴合法身份的重要途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需要进行收养登记并办理户口手续。收养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递交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对已登记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应凭收养证、批件和迁移证办理迁移和注销户口手续。对未落户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办理登记手续,如一方不能亲自前往,可委托另一方代办并提供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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