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证的效力如何?夫妻双方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
释义 | 领了结婚证后,夫妻双方有多项义务:平等地位、使用自己姓名权利、自由参与各种活动、共同财产所有权、实行计划生育、相互扶养、相互继承遗产。扶养义务包括生活和物质上的互助,失去劳动能力、生病或无行为能力时需负责照顾和扶养。夫妻扶养义务是平等的,如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扶养费是被扶养方的权利。扶养义务与感情无关,是强行义务,不能约定改变。争议可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遗弃罪与刑事责任并存。 法律分析 一、领了结婚证双方有哪些义务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 5、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7、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范围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三、夫妻扶养义务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为前提。与当事人感情的好坏没有关系。 2、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即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与债务的履行存在严格区别。 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不得以约定的形式改变它。 4、夫妻间的扶养即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同于国家扶助、社会扶助,后者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 5、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6、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亦不能免除其扶养义务的承担。 在我们领了结婚证之后,我们就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在我们结婚了之后,我们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说我们是需要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和享有一定的权利的。 结语 夫妻领取结婚证后,双方有一系列的义务需要履行。包括平等地位、姓名权利、自由参与各项活动、共同财产权利、计划生育义务、相互扶养义务和继承权利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范围广泛,包括相互扶助、供养、照顾、医疗和监护等。双方应平等履行扶养义务,如有纠纷可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需要注意,它是一种强行性义务,不可通过约定改变。当发生争议时,可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严重后果不能免除其责任。结婚后,我们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婚姻中的义务和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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