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德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立案标准:超标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病死动物、禁售食品、婴幼儿食品营养不足、严重中毒风险。 法律分析 德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立案标准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拓展延伸 德州食品安全问题:刑事立案标准及法律责任 德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立案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具体刑事立案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性质、数量、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当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危害程度严重、社会影响较大时,刑事立案的可能性较高。对于刑事立案的食品生产、销售者,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处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因此,德州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稳定。 结语 德州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十分严格。只要涉及食品中含有严重超标的有害物质、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其肉类、被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标准的婴幼儿食品,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严重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情形,都将被立案追诉。德州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稳定。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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