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刚到一家新公司,领导说是两个月发一次工资,一次性发放两个月的,这样合理吗吗? |
释义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一起发两个月工资合法。用人单位有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一起发两个月的工资是合法合理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有权代扣代缴。因此,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也不会得到支持。 拓展延伸 新公司工资发放频率:每两个月一次,一次性发放是否合理? 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资。对于新公司采取每两个月一次、一次性发放的工资频率,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合理的。虽然这种方式可能会给员工带来一段时间的经济压力,但它也有其合理性。一次性发放两个月的工资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负担,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流动性。然而,作为雇主,应该及时向员工提供合理的解释,让员工了解这种工资发放方式的原因和优势。此外,公司也可以考虑与员工协商其他工资支付方式,以满足双方的需求。总之,合理的工资发放频率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并且需要与员工的利益和公司的财务状况相平衡。 结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一起发两个月的工资是合法合理的。此外,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代扣代缴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即使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也难以得到支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新公司采取每两个月一次、一次性发放工资的方式是合理的,但雇主应及时向员工提供合理的解释,并与员工协商其他工资支付方式,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和公司的财务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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