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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需要在哪里起诉
释义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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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