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抵押权怎么认定 |
释义 | 民法典抵押权的认定及实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在合同生效后设立。实现抵押权需满足条件:存在有效抵押权、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未清偿非债权人原因所致。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支配权,必须合法有效。债权人只有在债权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时才可实现抵押权。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时,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抵押权怎么认定 依据抵押财产不同,抵押权设立方式不同。例如抵押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抵押动产的,自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实现抵押权须符合什么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四)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抵押权的认定方式和实现条件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对于不动产抵押,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对于动产抵押,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后设立。抵押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存在有效的抵押权、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且未因债权人原因造成未清偿。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抵押权人才能实现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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