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的概述 |
释义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不常见危险方法犯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他危险方法作了概括性规定,以便应对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和破坏性,且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此罪。对于醉酒驾车行为,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是否构成此罪,而需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 法律分析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判几年 1、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构成 (一)行为内容 “其他危险方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4种行为的兜底,根据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对这4种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行为要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应当要求该行为具有与这4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而不能泛指其他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责任形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结语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独立的罪名,涉及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罕见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行为的轻重将决定刑期的长短,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刑法的规定不仅限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还包括其他危险方法。然而,这些危险方法必须具有与前述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和破坏性,且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这一罪名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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