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续犯的构成是什么 |
释义 |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构成继续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一、追诉时效应该怎样计算 起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起诉时效的计算为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的犯罪日是指犯罪的成立日。由于对不同类型和形式的犯罪有不同的构成要件,犯罪成立日的计算标准也相应不同; 2、连续犯和继续犯起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起诉期限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起诉期限的计算标准是犯罪终结之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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