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的几种情况 |
释义 | 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有以下类型: (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 (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知识拓展: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一、哪些二手房是不能买卖的 不能进行买卖的二手房有: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2、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房改房屋;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屋;6、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7、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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