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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责任归属:关于交通费用的分摊问题
释义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责任由交警认定,但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依据事故责任划分比例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方应承担直接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损失超出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未超出限额的,按比例承担责任。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各保险公司应平均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由保险公司追偿的,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
    是否有投保交强险跟事故责任无关,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认定。
    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依据事故责任划分比例赔偿。
    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交通费用分摊责任的法律解析与适用
    交通费用分摊责任的法律解析与适用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交通费用分摊的情况进行解析和适用。在交通费用分摊中,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归属,包括道路使用者、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等。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涉及到道路事故的责任认定、保险赔偿、违章处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通过法律解析,可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费用的分摊。这有助于保障交通秩序,维护公平公正,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语
    在交通事故中,投保交强险与事故责任无关,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则依据事故责任划分比例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应承担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同时,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应平均赔偿。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保险公司有权向其行使追偿权。在交通费用分摊中,法律解析和适用有助于明确各方的责任归属,保障交通秩序和各方权益的合理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调查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第四十二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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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