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假名骗取登记我能否诉请离婚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只要求“明确被告”即可,并不要求审查被告身份真实与否。换言之,对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的案件,原告只要提供婚姻登记资料,经法院核实,如婚姻登记的真实性没有问题的,法院就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据此,当事人可向法院诉请离婚,但能否准许还应根据法定标准审查认定。 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