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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叫丧失监护能力
释义
    当原来的监护人不能够再担任监护人,失去了监护的资格时,监护人就丧失监护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原来的监护人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依法被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就属于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
    一、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没有《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老人多少岁以上设有监护人的法律
    老人需要监护人没有年龄限制,只要老人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表现为精神疾病,阿兹海默病等,就需要监护人。因而被监护人承担责任不能只以年龄作为标准衡量,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三、不能成为监护人的情况有哪些?
    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规定。“监护人缺格”的情形,归纳起来主要在有下六种: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职的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如正在受刑罚处罚(不包括缓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监护人利益行为的人等;
    (4)破产人;
    (5)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过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即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损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我国《民法典》对监护人的资格并未如外国立法例列举监护人缺格的原因,只规定监护人须有监护能力。对如何认定有无“监护能力”,司法解释认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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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2:4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