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饮酒事项六个一律 |
释义 | 1.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 2.严禁领导干部之间、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3.严禁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 4.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5.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参与“一桌餐”。 6.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另外,严禁着警服或者驾驶、乘坐警车到公共场合吃喝饮酒;严禁携带警械、涉密文件资料、驾驶车辆时饮酒。 一、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  其主要任务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国家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具体内容 1、研究拟定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监督、检查全国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3、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指挥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4、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指导、监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5、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和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6、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8、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制定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和制度。 9、组织开展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10、统一领导公安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总部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1、制定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及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指导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事件,维护公安民警正常执法权益。 12、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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