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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59号)
释义
    第五十九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局 长 田力普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截至2010年11月底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一、对与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予以删除。二、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三、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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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8:33:26